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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房产加名 不同的加名方式费用差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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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6:1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婚前房产加名视同交易,税费不少;若办赠与加名,60万元房产赠半,仅个人所得税就要缴纳6万元


    ■法律人士支招,可签署约定,把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本网记者 杨永敏)“未婚妻的母亲说了,要领证,先要在婚房产权证上加上她女儿的名字”,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榕城不少小伙子遇到这个问题。



“婚前给房产加名怎么办理?”“在法律上,我和女朋友还没有婚姻关系,加名税费是不是很高?”“加名也可以约定额吗?份额如何体现?”“是不是双方签署共同房产的约定,不加名也可以共同享有房产?”万一产权方把房产卖了怎么办”……
  昨日,本报报道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福州房产加名热后,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咨询房产加名各种问题,特别是加名的费用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一一解释。



        婚前给房产加名 税费不少

        如果婚前房产加名,按照买卖交易办理,要缴纳的税费不少。福州众泽房产的李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套100平方米,未满5年,指导价6000元/平方米的房产为例,该房产总价为60万元,而转让50%份额房产,转让部分房产房价为30万元。
  卖方需要缴纳费用:个人所得税:30万元×1%=3000元;营业税:30万×5.6%=16800元;交易手续费,100平方米×3元/平方米=300元。
  买方若为购买首套房,需要缴纳费用:契税:30万元×15%=4500元;权属变更登记费:固定收取85元;交易手续费,100平方米×3元/平方米=300元。
  双方交易费用共计:24985元。



        如果房产属于非普通住宅,所缴的费用更高。以一套150平方米,未满5年,指导价6000元/平方米的房产为例,该房产总价90万元,而转让50%份额房产,转让部分房产房价为45万元。
  卖方需要缴纳费用:个人所得税:45万×1.5%=6750元;营业税及附加:45万×5.6%=25200元;交易手续费,150平方米×3元/平方米=450元。
  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契税:45万×3%=13500元;权属变更登记费:固定收取85元;交易手续费,150平方米×3元/平方米=450元。
  双方交易费用共计:46435元。

        李经理介绍,如果房产属于已满5年的房产,则营业税不按原值征收,而按照增值部分的5.6%征收,可缴纳得少点。
  办“赠与加名”按20%征收个税
  “婚前加名,按房产买卖交易来做更合算,做赠与费用比较高”,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了解到,加名未做份额约定,认同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房产,就按照转让50%的房产份额交易。
  据介绍,如果“加名”做的是赠与手续,那么非直系亲属赠与,不仅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照买卖征收,而且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照20%的来征收。也就是一套60万元房产,赠与50%,就是赠与30万元 分房部产,那么需要缴纳6万元个人所得税;总价90万元房产赠与一半,需要缴纳9万元个人所得税。“加名字,不就图个心安嘛”,福州的欧先生表示,为了节省税费,可以把交易或者是赠与的份额减少,自然税费就少了。
  对此,记者在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了解到,赠与将在房产证的“附记栏”上体现双方的房产份额。“万一婚姻出现问题,房产分割的时候,同样涉及到双方的房产份额问题”。
  只约定不加名 不用花钱
  “婚前现在花数万‘加名’,万一两人最终没登记成,这50%的房产份额怎么办?”一位市民在接受采访时,疑惑地问道。在法律上加名了,对方自然享有一半产权,即使万一结不成婚,对方愿意归还一半产权,他还得把一半房产再买回来,这手续费又要花一次,而万一闹矛盾不归还产权,双方更扯不清楚了。
  对此,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郑珍清表示,婚前加名费用高,可考虑双方签署约定,婚前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某套房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该房产两人婚后归属婚后共同财产,可规避上述问题的出现。
  郑珍清律师表示,这约定由双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房产被产权方私下处置,另外一方也可凭借《约定》,要求享有处置该房产的共同收益。当然,郑珍清律师表示,如果产权方恶意串通买方,低价成交房产,另一方恐怕会承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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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24 16:20:06 |只看该作者
丈母娘依然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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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2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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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10 23:27:22 |只看该作者
不错哦,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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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23:19:47 |只看该作者
你们都躲开,我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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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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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3:06:34 |只看该作者
提醒猪猪,千万不能让你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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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29:36 |只看该作者
很有心,部分已收录自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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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3:25:41 |只看该作者
其实楼主所说的这些,俺支很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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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3:21:23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全存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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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19 23:29:14 |只看该作者
有意思!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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