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7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政部:准予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复制链接]

1010

主题

1

听众

3万

积分

资深设计师

Rank: 7Rank: 7Rank: 7

纳金币
31646
精华
1

最佳新人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灌水之王 突出贡献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08:50: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日前通知明确,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明确,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收藏收藏0 支持支持0 反对反对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08

主题

2

听众

3万

积分

资深设计师

Rank: 7Rank: 7Rank: 7

纳金币
32806
精华
12

最佳新人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灌水之王 突出贡献

沙发
发表于 2013-1-5 16:23:15 |只看该作者
更多精彩资讯敬请关注纳金网http://www.narkii.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纳金网 ( 闽ICP备2021016425号-2/3

GMT+8, 2025-7-27 18:28 , Processed in 0.071031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创意设计 X2.5

© 2008-2019 Narkii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