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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企业为逃避无固定期限合同_十年人事专员被迫做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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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4:5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为了炒掉那些老板“看不顺眼”的员工,而不触犯劳动合同法,企业最常用的办法就是将员工调到他不喜欢或者无法胜任的岗位上,做不喜欢的工作,让他“知趣”而退,这叫做“杀人于无形”之中。在很多缺乏规范的中国企业,具有较长人力资源工作经历的HR,恐怕都无可避免地用过这样的招式,但是如果这一招被用在自己身上,是否会更让自己寒心?现在,这里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


做了10年行政人事管理、今年40岁的陈玉珍,上月突然被东莞市怡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怡富物业”)口头告知调去做保安,不愿意调动的她数日后被取消了上班打卡资格。
陈玉珍质疑怡富物业是为逃避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使阴招下狠手,逼迫其自动离职。
投诉
公司恶意调岗意在赶人
1月5日上午,陈玉珍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开完早会,随后意外被留下,一名杜姓的副经理叫她去秩序维护部做维护员,即做保安。
“当时还以为听错。3个月前,把我从行政人事管理调去做招商管理,现在竟然要我去做保安?不但面临降薪,同时工作时间也会变长。”前日陈玉珍这样告诉记者,在公司做了10年人事管理,许多老保安都是她招的,且多年都被评为优秀员工,她不明白怎么能说换就换。据介绍,陈玉珍于2001年10月入职怡富物业三屯花园管理处(即厚街镇三屯村富怡名居管理处),一直到2011年10月,都从事行政人事管理工作。陈玉珍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为“管理”,陈玉珍说行政人事工作就属于管理岗位,保安工作写的是“维护员”。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她在2007年-2010年连续4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或卓越员工。
去年10月,她被富怡名居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口头通知调去招商部门工作,今年1月5日,又被口头通知去做保安。她不愿意调动。1月13日,富怡名居管理处方面取消了陈玉珍在招商部的上班打卡资格,造成她无法上班。
陈玉珍表示,她在公司入职已满10年了,且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估计公司不想再签合同但又不愿意承担炒员工的经济补偿,所以通过恶意调动达到炒人目的。





回应
内部问题不必和媒体说
据介绍,陈玉珍已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申诉,目前已立案,并将于本月27日开庭审理。
尽管一切看似有理有据,但陈玉珍还是有此担心。她告诉记者,怡富物业与富怡名居的开发商东莞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同一个老板所有,公司的势力在厚街颇为强大,物业公司的人曾扬言“你尽管申诉去吧!”“凡公司老员工都得一律无条件淘汰!”
前日,新快报记者到富怡名居管理处采访杜姓副经理。他表示:一是这属公司内部问题;二是公司不是没有调岗权力;三是没有必要向媒体说明。
对于此事的处理进展情况,厚街仲裁庭一名叶姓的副主任说,此案在开庭之后才有进一步的结果。
律师观点
“无条件接受”有违相关法规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成杰律师分析,企业的确有权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但不能以此为由降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若果真如劳动者所说,未经双方协商,用工方单方要求劳动者从管理岗位调到保安岗位,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陈玉珍所签的劳动合同还有如下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由此引起的工作地点、工资薪酬发生改变,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指用工方,乙方指劳动者)。成杰说,这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嫌疑,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了字,但该处的“乙方无条件接受”与《劳动合同法》的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相抵触,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www.narkii.com)

(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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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1:4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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