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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走小三”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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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20:4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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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在丰厚利润的驱动下,“灭小三”这项业务如今非常红火,从原来私家侦探演变成“专业人员联手”,其业务手段也拓展到一些心理诊所、分手代理甚至律师加入。(11月29日《北京晚报》) 



  “小三”一个僭越道德底线的代名词,一转眼成了“商机”,供人论价买卖,无疑再一次冲击了公众的道德底线,窒息了公众崇尚道德的信心。要不及时刹住“赶走小三”这股歪风,长此以往,社会道德必定被践踏的面目全非。 



  “里应外合,挽回家庭‘三步走’”的论调能否挽回家庭在所不论,单从“里应外合”字面来看,就可知“赶走小三”手段有违社会公德。但显然,这一荒诞的业务,却让很多人欲拒不能。现实中,以婚姻调查、婚外情调查、小三、二奶调查为业务范围的正规公司也好、无证经营作坊也罢,犹如水中按葫芦,按下去这个,又浮起来那个,不能根治,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块“牛皮癣”,活跃于公众生活中。 



  “非法取证可能涉嫌共同犯罪”,这是目前律师对“赶走小三”蔚然成风现状的解剖,毫不避讳问题的严重性,“赶走小三”行为如果一直存在,那么我国法治进程就不可能取得重大的进步。虽然当事人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很无助,律师也可能不太愿意接这样的业务,但如果当事人病急乱投医,委托那些私人机构代为处理个人隐私,那么当事人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隐私无法得到保证,合法权益也可能被侵害。 



  要杜绝“赶走小三”行为的出现,除了不停留在泛泛而谈谴责“赶走小三”,克制聘请外援声援“赶走小三”之外,更重要的就是重塑社会道德体系、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氛围,真正调动公众崇尚社会道德的积极性,让“小三”在法治大环境下走投无路。否则,这与缘木求鱼无异,金钱花费了不少,但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的戕害如影随形。“小三”既然是道德所不容忍的,那么“赶走小三”行为自然就是过街老鼠,更不会被公众或是社会接纳。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规范公众行为,并辅之以对“小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最大限度地加强对违背社会道德行为的惩处,同时号召公众树立积极进取、洁身自好的自尊、自爱、自律、自强意识,社会风气才会真正好转。 



  人生在世,满足物质需求固然重要,但并不是有了物质就一定能获得社会尊重。苏轼曾说“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因此只有加强品德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守法律“红线”,家庭才会美满,人生才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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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6 22:25: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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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23:25:26 |只看该作者
除夕夜,春节倒计时,快乐元素在积聚,欢乐军团急行军,迫不急待的我,与新年阳光一道启程,把一年祝福提前给你,祝你红红火火过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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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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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23:21:08 |只看该作者
中华腾飞,鹏程万里; 民族崛起,彪炳千秋。 风纪书元,人间改岁; 鸡声告旦,天下皆春。 四海同心,惠风和畅; 万民交庆,化日舒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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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23:18:29 |只看该作者
心中有爱,爱咋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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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23:20:2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真是太实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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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3:26:21 |只看该作者
楼主收集的可真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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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23:20:54 |只看该作者
跑着去顶朋友滴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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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23:22:53 |只看该作者
有意思!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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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3:24:15 |只看该作者
我看看就走,你们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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