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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中国证监会针对“老鼠仓”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捉鼠行动”。与内地同行的高调成对应,11月26日,香港证监会历时4年,终将涉案的4名“硕鼠”依公诉程序送入监狱,开创了香港证监史上新的一页。这起香港开埠以来最大宗的“造市案”(操纵市场案),虽耗时耗费很多,但其最终使正义得以彰显,不仅表现了执法机关严惩僭越之徒的决心,也通过对技术层面的突破,树立了证监机构的专业精神与正面形象。他山之石,或可为中国证监会下一步的打击内幕交易行动,提供绝佳示范。
11月26日,香港最大宗的操纵市场案宣判。
据判决书显示,4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以下简称泛海,泛海酒店(香港联交所代码:00292,以下简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元,令公司市值劲升40亿元。
经宣判,本案主谋陈前远被判囚30个月,其余3名被告各判囚26个月;由于证监会为此案花费逾百万元调查,4名被告要各向证监会支付28万多元调查费。
香港证监会指出,这是香港首宗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循公诉程序成功于区域法院定罪的操纵市场案。
本案从侦破到判决,足足让香港证监会等了4年。
“泛海”莫名狂飙
香港被称作是一个“全民皆股”的城市。根据香港联交所在2008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个人口600多万的弹丸之地,股民人数早在2007年就已突破200万人,占成年人口的36%。
45岁的欧阳文珍就是香港浩浩荡荡的股民大军中的一员。
欧阳文珍是本案第一被告陈前远的小姨子。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前,她就开始买卖股票。“与丈夫婚后关系不好,女儿又有一定的精神问题、需要定期约见私人精神科医生,住在政府公屋里,每个月还向其年迈的母亲支付3000元赡养费……”从欧阳文珍的律师David Boyton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信息,或许能隐约了解月入仅一万港币的欧阳文珍为何会在茫茫股海中寻觅发财的机会。
然而炒股需要成本。“工薪族”欧阳文珍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其在证券市场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每一次缺钱了,我就会向我的姐夫陈前远借。”欧阳文珍在一份证词中曾如此述说。
46岁的陈前远是一名成功的商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投身成衣制造业,经过多年打拼,陈前远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在东莞设立了两间工厂,雇有工人400多名,产品远销海外多个国家,也因此积累了不少财富。
本来,生活一切如常。然而,2005年夏天,香港迪士尼乐园即将开幕的消息却给陈前远带来了发财灵感:酒店业的股票或许大有升值潜力。
受到迪士尼即将开园营业这一利好因素的影响,当时港交所内上市的所有酒店股几乎都受到大量买家的追捧,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涨幅。
投资经验丰富的商人陈前远看准这一“商机”,遂与小姨子欧阳文珍、弟弟陈前达和好友徐少峰商议,计划由陈前远负责提供股票交易的资金,其余三人则利用这笔资金雇佣29名股票经纪,以“左手交右手”的方式互相交叉买卖泛海酒店的股份,营造该股成交活跃的虚假表象,进而拉高股价。
根据事后泛海集团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价格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而“泛海”的总市值则上涨近40亿元。
“泛海”股价狂飙,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在香港,证监会对于所谓的‘异动股’都会进行调查。”据深谙香港证券市场规则的香港招商证券董事总经理温天纳说,“异动股”指那些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突然上升的股票。“泛海”股价短期内狂涨,毫无疑问是“异动”表现之一。
而成立于1989年的香港证监会,是在1987年10月香港股灾后,为适应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建立起来的,主要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其监管架构进一步完善。
据温天纳介绍,香港证监会每日都有专人负责监察证券市场中的异动变化,一旦发现有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就会调查涉及股票的买卖盘来源,并参考证券机构提交的报告,即可看到投资者的背景资料。如果找到疑点和不合理性,就可以立案调查,然后视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打击失当行为的方式—纪律处分、民事程序或刑事程序。
很快,香港证监会开始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香港证监会只要调出那段时间的买卖交易记录,对众多股票经纪的委托者进行交叉对比,就可以看到主要的操作者其实就是那么几个人。”温天纳说。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两名工作人员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扣留了大批疑与事件有关的银行文件、交易记录、电脑和硬盘。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剥茧式调查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工作人员Fong Tin Ho负责了对此案的部分调查。他首先对4名被告在汇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流进行了分析。他发现被告的账户中主要有两种资金流:一为各人与陈前远之间的,二为各人与股票经纪之间的。而且,这两种资金流涉及的资金数量大致相当。例如2005年8月19日的银行记录显示,陈前远从徐少峰的账户中收到了447万港元,同一天,他又向徐支付447万港元。
银行记录显示,当徐欠缺资金交给股票经纪时,陈前远便会存入款项,徐便会将差不多银码的款项交付给经纪。
Fong Tin Ho调查发现,涉案4人银行账户的金钱流动都出现类似的模式,有些交易甚至还是通过同一部电脑终端进行操作;而4名被告的汇丰银行账户时间集中在2004年9月13日—10月20日,且开设在同一支行。
基于以上调查,香港证监会认为,陈前远等4人各自对账户频繁操作,并非巧合,而是有预谋的“互相串谋”行为。陈前远负责向其余3人分配资金(allocating funds),前后共支付港币约450万元,涉及的交易额却高达1.9亿。
为进一步调查,香港证监会又邀请来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对搜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以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意见。
经过对相关数据进行的仔细研究,龙克裘认为,4名涉案人士都是经验丰富的资深股民(如欧阳文珍,已有10余年的炒股经验),不可能同一日内透过29名经纪做同一宗买卖,且买卖价相同,有的时候甚至将明显低于购入价的股票低价卖出,“不合常理”,明显是故意为之。
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11:38,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5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也就是11:12:35,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表示。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之间互相交易的股票高达3180万股。在涉案的26个交易日中,三人购买量占“泛海”总成交量50%以上的有18日,三人卖出量占总成交量50%以上的也有17日。
据此,香港证监会认为,陈前远等4人涉嫌串谋操纵泛海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市场行情。2008年6月10日,香港证监会正式提出控罪。
刑罚严苛取证艰难
“这是自2003年4月1日《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据不少业内人士猜测,该案从案发到宣判历时超过4年之久,也许正是由于该案是依照《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刑事检控的第一例,“意义特殊”。
《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政府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依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而颁布的,其中最大的亮点当属明确规定了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进行查讯,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增订刑事罪行。
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都只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毫无疑问,增订刑事罪行后,证监会调查和起诉的市场阻吓性大大加强了。
然而,对于此前只负责民事诉讼的香港证监会来说,刑事检控的难度显然比民事检控大很多。“民事案件中,基本上是举证更加充分的一方胜诉,相对简单得多。但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坐牢,根据香港法律,一定要举证到合情合理,证明被告方在合理怀疑下,有这个(操纵市场的)意图。”温天纳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实际上,在2005年,香港证监会曾在一起刑事诉讼案中因证据不足败诉。当时,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投资(前称金进证券)负责人许巍瀚、何东畇(前称何伟津)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896B(4561)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并要求三名被告接受调查回应提问。然而,最终因香港证监会证据不足,法院判证监会败诉。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衍锋案”的举证失败使香港证监会吸取了教训,在之后的案件中更加谨小慎微。
在David Boyton律师的办公室内,时代周报记者仔细翻阅了本案约300页厚的卷宗。记者发现,香港证监会提请的相关证人居然多达65名。其中,有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区域法院本案暂委法官陈仲衡表示,本案属严重造市案,牵涉庞大金额、交投量及为数不少的经纪,打击本港股票市场。“股票系统为本港经济重要一环,必须维持市场正常运作,遂须判以具阻吓性刑期,反映公众对有关罪行的不满。 ”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Mark Steward)也回应称:“是次判刑发出了最明确的讯息,使违法者不会以为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无须受制裁,且会被判监。” 温天纳说:“这个案件为市场发出了两个信号:首先,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因《条例》而得到扩大;其次,暗示了今后类似案件刑事化的趋势,增强了市场阻吓性。”
对于此案对内地的意义,内地知名证券律师严义明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尽管内地与香港遵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类似“对敲”案件在中国也并不鲜见,如早期轰动一时的亿安科技案等。内地证监会有独立调查权,但这种调查权属于行政调查,而非司法刑事调查。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
龙克裘则认为,每个监管机构都应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努力防范市场不当行为的发生。如果发觉,就应该采取适当行动,“这是任何一个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不论地域。”
“裸体官员”,并非羞处毕露,浑身赤裸,而是衣冠楚楚,权柄在握。它专指官员中已将配偶、子女、财产放在国境外的那一拨。贪官外逃,屡见不鲜,“裸体官员”,应运而生。
(时代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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