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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索赔技巧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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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0:3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周阿求律师

  7月23日20时27分,北京至福州的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双屿路段时,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造成 D301次列车4节车厢从高架桥上掉落。事故造成200多人伤亡。就伤亡者的赔偿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从违约的角度,一是从侵权的角度。

  先从违约的角度。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自旅客购票之时,已经缔结了一个运输合同,作为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把旅客安全送到指定预定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作为旅客来说,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

  但追究违约责任可能会遇到两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限额问题,根据2007年9月起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对此笔者认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其上位法,且《侵权责任法》颁布在后,无论是从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对铁路事故赔偿问题应当归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这是一个不争之事实。

  二是从违约责任的角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来在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德国法以及英美法系的理论与实务上已渐次承认精神损害得基于违约而发生。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于违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往往难以奏效。

  再从侵权的角度分析,由于此次动车追尾事故涉及到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为伤者也可以以侵权的角度索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综上考虑,从侵权的角度索赔可以让伤亡旅客的权益得到的保障,可以让伤亡旅客得到更好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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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08:40: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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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08:41: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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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3:26:21 |只看该作者
凡系斑竹滴话要听;凡系朋友滴帖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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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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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6:18:52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文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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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3:22:22 |只看该作者
跑着去顶朋友滴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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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23:18:13 |只看该作者
好`我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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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3:20:41 |只看该作者
不错哦,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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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5:10: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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