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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5日,深圳一女工杜娟(化名)在车间的卫生间里碰伤了头,随后三天虽然感觉疼痛难忍,但是因为工厂规定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2月16日之间(包括春节),只有这一期间都在厂里做工,才可以拿到600元全勤奖。
为了拿到这600块钱,杜娟自服布洛芬止痛,忍痛坚持上班3天,直至难以忍受各种不适症状后入院检查,被诊断出脑出血,不得已选择住院。然而1月14日,杜鹃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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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并非直接导致杜鹃身亡的原因,但是明眼人都可以看出,600块的全勤奖在这一宗惨剧中起到一个怎么样关键性的作用。也许有人会不屑地说:“谁让她带伤坚持了,600块钱而已啊!”但对于一个工资一直处于最低工资标准线上的普通工人来说,几乎只有每个月的全勤奖才能让自己的收入变得多一点。
企业设立全勤奖的初衷,基本上是希望员工能够不迟到,少请一些不是很必要的假,为工作尽心尽力,本质上是属于激励手段。然而很多企业在实施全勤奖制度的过程中,把全勤奖变成了“要挟”员工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全勤奖在员工的收入里占着并不小的比重的时候,这个手段就变得相当有效。
不能迟到哪怕一秒钟,不能请假哪怕你生病了,不能休假哪怕家里有婚丧嫁娶之事,不能调休哪怕春节时别人都在阖家欢乐……这么说起来,全勤奖是不是变成了一个没有人情味、甚至是很残酷的东西呢?
如今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在招聘简章中特别注明,员工的收入包括全勤奖这一项“福利”,以年为期限,并且数额不菲。咋一看,是挺有吸引力的,但是仔细想想,实际上对很大一部分人来说,这项福利多半只能成为浮云——谁能保证一年里面不迟到不缺勤一次呢?但是如果因为一次难免的迟到而丢掉全勤奖,会有多少人心怀不甘啊?
这里无意抨击全勤奖制度,笔者认为,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只要制定得当,完全可以成为一项充满人性化的激励制度,让员工皆大欢喜。
例如,全勤奖是否可以不要一次性全部扣除,而在有限的缺勤(或迟到)次数内可以得到部分奖励?是否可以因为一些非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缺勤(如天气恶劣的情况下迟到)而得以“豁免”?是否可以变得更有人情味儿一些,例如家中发生婚丧嫁娶之事,可以豁免或只扣除部分?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人为制定的,因此也应当具有人情味儿一些。笔者并非企业管理的专家,因此在此只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企业管理者(包括HR)的一些思考,从而避免员工所谓“轻伤不下火线”的缺少人情味儿的企业文化出现,更希望避免杜鹃这样的惨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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