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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细化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重庆情况: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未参保者医疗费单位付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重庆情况:2005年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75.88万人。此外,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老公有生育保险,妻子可享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我市已逐步调高了生育保险待遇,随着今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还准备下一步调高生育保险待遇。他还提醒各位女职工,现在已经“五险合一”,生育保险纳入了强制征缴范围,因此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可及时向他们进行举报投诉。
单位违规怎么办?
可罚5000元或处分责任人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怎么办?对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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