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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错怪婚姻法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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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9:2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子归谁,引发本次婚姻法新解释争议的源头。很网友,甚至不少男性都站出来为女性说话,说什么女性不值。到底谁对谁错,让我们细细来研究一下。



        先从婚前买房说起。为什么很多女性(这个群体包括丈母娘)对“婚房”如此看重,这是因为房子原本是她们在婚前对男性经济实力的重要甄别标准。归根结底,婚前要求买房并非是对房子有什么特殊的迷信,而是因为房子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起股票债券期权之类,房子的价值显然更为固定,而且便于女性检验真伪。很多女性声称自己要房子只是图“安全感”,那么,如果对方在老家乡下买套便宜房子,她们会不会觉得获得了安全感?如果对方没有房子但却是一个年薪千万的职业经理人,又会不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拒绝对方呢?答案很明显吧。



        婚姻法新解释不再将婚前个人独立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很好啊,为什么不好,挺人性化的,凭什么你可以不劳而获。而如果一个婚前就考虑和一个有能力买房子的男人离婚和一个没能力买房子的男人离婚的区别,那我想这场婚姻的失败,更甚于一套房子了。不要脸的说一句,我家里就给我买了个两室一厅的,还全款的,房子是不大,但是,如果一结婚就发现,我财产少了一半,那你说心里能没想法吗。咱丑话说前头,遇到个好的女人,我们平平淡淡一辈子就这么过了,倒没什么;可万一要离婚了呢。众所周知啊,现在中国结个婚娶个老婆不容易的,又要聘金彩礼、又要送日头什么的,除了酒店请客可以收支平衡,那其他的开支也是不可小觑的啊。婚后我们平等互助的生活,并没有什么特权,不谈功劳大小谁的贡献更多,且以分工不同论之,不偏不坦了吧。那凭什么我当初花了大价钱把你娶过来,完了一吵架要离婚,我还得进行二次消费。这不是坑爹嘛!都让你们安全了,我们哪里去找安全感。还有人说这将使中国倒退1000年,退你妹啊,再退2000年我们炎黄子孙也是两条腿站着走路,不会长出毛来的。



        至于有些人所谓的对女性不公平,我个人觉得不存在。为什么呢,你拿欧美离婚成本高说事,怎么不看看,人家法制健全国家也没那么幼稚啊,也有分离婚过错方是谁。没错,男人有外遇了要离婚,可能要支付高额赡养费,甚至是净身出户。那如果没有过错方呢,只是单纯的两人性格不合不想再一起生活了;又甚至是女方有外遇了,难道男人还得憋屈的戴着绿帽子委曲求全的在疯狂的工作中忘记自我——就为了婚前老爹给买的房子不被分走一半。

        

        “嫁老公不是嫁房东,结婚绝不为房子,感情不掺杂铜臭,离婚不为分财产”。我想这才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初衷吧。下面,我们先来看一条最近在网上广为流传的微博。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新婚姻法》!。”



         先不说污蔑什么的了,其实这是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扭曲事实、误导群众、煽风点火,不是哗众取宠就是心怀不轨。实际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是作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简单来说,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非孳息)收入,那种担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离婚以后会“净身出户”的想法,完全是因为对婚姻法的误解。



        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支付按揭,因此离婚妻子就有权获得以离婚时房产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我们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面这个例子里女方关于房子能得到的赔偿绝非14万,首先在双方共同偿还的60万债务中,就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30万,然后因为购房总共花费了150万(30万首付加120万按揭),而房产目前价值300万,升值一倍,因此女方有权另外再要求30万的补贴,共获得60万——如果仍然嫌少,为什么当初不自己交首付?







————————————————————以上纯属个人牢骚,部分引自网络也是懒得打字,各位看官要是有话说,欢迎跟帖,我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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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0:10:22 |只看该作者
对于以上观点,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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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4:59: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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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5:10:20 |只看该作者
喜欢扭曲事实的网友,中肯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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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7:53:39 |只看该作者
要理性看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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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21:3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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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16: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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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23:24:10 |只看该作者
佩服,好多阿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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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3:26:10 |只看该作者
这么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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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20:25 |只看该作者
提醒猪猪,千万不能让你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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