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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违约案一审宣判 消费者“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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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22:0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网站上看到便宜的商品,你认为是捡了便宜下了订单,但是商家认为卖亏了不发货,这样的问题闹上法庭到底结果如何呢?近日,当当网“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少儿图书促销活动取消订单拒绝发货,导致1000多名消费者集体实名维权的事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首批参与维权的6个消费者案件迎来一审判决。
就消费者起诉当当网80亲子图书网购活动中违约的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主审法官首先对首位起诉当当网的消费者钱雪与当当网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钱雪与当当网签订的一部分订单,由于当当网没有及时确认而不成立,另一部分订单,当当网已经确认,因此合同应该生效,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包括: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钱雪交付所订阅的书籍,但同时钱雪向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钱雪支付公共费用1200元。最后,法院驳回钱雪其他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和原告分别担负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5位消费者的判决结果基本一致。
本次案件的主审法官王子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起诉当当网80亲子图书网购活动中违约的案件,当中的订单问题存在两种情况,有一部分订单确实是当当网在这个消费者提交了订单以后确认了,确认要发出这部分货物,但是确认发货了以后它没发,消费者没有收到。另外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提交这个订单了,但是当当网确实是没货,没有确认发货,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按照交易规则合同就没成立,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很难说按照一个没有成立的合同要求对方支付履行合同,这是不合理的。
作为当当网方面的代表律师,王志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当当网方面对法院认为合同没有成立的部分表示认可,但至于其他方面仍有异议。“消费者维权应该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无论是维权还是讨说法,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电子商务也好,其他的买卖合同也好,适用的都是中国唯一的合同法,所以我们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和没有成立的部分,我们认为是公允的,而这个判决当中我们认为是重大误解我们会坚持。现在有事实证明是把折扣的50、40、45标成了书价,而且我们提供的证据来看,我们的辟谣单可以证明我们书籍进价最低应该是4.5折,这肯定是输入人员标错了,如果按那个履行不公平。”
一直对案件极为重视的消费者代表律师王鹏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对本次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可商榷的地方,“本案法院以当当网公布的交易条款界定合同是否成立有失偏颇,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当网‘人为取消’订单、拦截订单的情形,我认为不妥当。法院也没有对格式条款作出认定,不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果。法院的这个判决有点保守。”
由于消费者和当当网的工作人员在一审判决中并未出庭,所以目前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完全接受还不得而知,当当网和消费者方面的代理律师都表示是否上诉将与当事人商定之后再作决定。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指出,双方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同时按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记者在本次案件消费者集体实名维权的主要交流空间爸妈网上的“当当抢购门”专区中发现,“809维权案,阶段性胜利”的帖子已经被置顶,众多网友对一审判决中的“对‘发货’状态的订单,认定合同成立,当当应履行合同”的说法表示振奋,网友“小天才二宝妈”回帖说道:“无论结果如何,当当此举都是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影响其信誉。而对于消费者,我们也不再弱小。”



本文来自:http://www.chinaz.com/biz/2011/1208/225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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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9 09:11:34 |只看该作者
犀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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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5 23:20:24 |只看该作者
不错 非常经典  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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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6 15:54: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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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23:33:06 |只看该作者
很经典,很实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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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1:38: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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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3:25:33 |只看该作者
好,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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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3:19:29 |只看该作者
我就看看,我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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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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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3:23:56 |只看该作者
凡系斑竹滴话要听;凡系朋友滴帖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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