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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中院公布五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铁锹    时间: 2012-4-26 09:58
标题: 二中院公布五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网战”考验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实施近20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网络“乱战”的挑战。昨天,市二中院对外通报网络不正当竞争五大典型案件。据介绍,该院近三年来受理的类似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竞争,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昨天通报的五大典型案件,包括360与QQ大战、真假开心网、搜狗诉腾讯拼音输入法软件冲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有四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有一起以调解结案。
  据介绍,近三年来市二中院知产庭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软件冲突类、网络域名类、网站名称类、虚假宣传类和商业诋毁类等六种类型。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案件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且案情日新月异,而办案法官也发现,实施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快要跟不上网络变化的步伐了。曾任二中院知产庭庭长、现为该院纪检组组长董建中法官坦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并未具体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中院判决的相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该法具体规定的案件不到50%,其他案件则适用了该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案件社会影响的重大性,此类案件往往难以调解,大多数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记者留意到,在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最受伤”的其实还是消费者。2010年,360与QQ的互掐中,许多网民却因为无法正常运行QQ而感到愤怒。两家公司都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指责对方,不过是商业竞争的幌子。
  二中院知产庭庭长张晓津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不仅会保护权利人,也要考虑到网民的利益。”她建议,互联网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也应承担社会责任,“法院正考虑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就相关立法和行业规范提出建议。”
  相关链接
  五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1、腾讯VS奇虎
  案例:奇虎360提供的“360隐私保护器”,可评估用户电脑所装软件的安全性,而该软件将腾讯QQ评价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腾讯认为360误导用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并未证明QQ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却对其进行感***彩浓烈的负面评价,已造成误导性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360停止侵权,赔偿40万元。
  点评:本案认定竞争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如以缺乏公正性的描述误导用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将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为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2、真假“开心网”
  案例:开心网()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后千橡互联公司也开办“开心网”()。开心网认为后者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心网具有很高知名度,构成知名服务,而“开心网”的出现造成网民对两者的混淆,千橡公司此举具有主观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开心网”改名,并赔偿40万元。
  点评:本案认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网站,可视为知名服务提供商,其名称受法律保护。该判决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
  3、奇虎VS百度
  案例:在奇虎360安全卫士软件检测计算机时,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款软件被标注为“恶评插件”或“恶评软件”;在“病毒查杀”和“查杀木马”时,均出现在查杀结果中。百度公司认为奇虎无根据地对上述两款软件进行负面评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仅根据部分网络用户的投票和负面评价,便使用极具负面含义的“恶评”一词描述涉案百度软件,损害了百度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360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38.5万元。
  点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区分了用户对产品的负面评价和市场主体对竞争者的负面评价,指出持否定意见用户的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以“恶评软件”等负面评价为其命名的依据,明确了对于多数人持否定性意见的事物也并不能随意命名,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4、搜狗VS腾讯
  案例:搜狗公司认为,“QQ拼音输入法”软件在安装中,通过个性化设置界面,诱导用户倾向于不选择已有的搜狗输入法,据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自家输入法的性能,构成虚假宣传。而软件安装中的诱导也致使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搜狗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被删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腾讯停止涉案行为,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23.1万元。
  点评:该案中,法院认定输入法在技术上并非如操作系统软件般必然相互排斥,而是完全可以在计算机中同时存在且同时运行,经营者间的竞争应通过提升软件的性能和完善服务来实现,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
  5、“史三八”VS百度
  案例:从百度搜索中输入“史三八”,搜索结果中第一个竟是竞争对手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原来是对手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向百度购买了竞价排名服务。“史三八”认为百度未履行审查义务,将对手和百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美尔美容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院和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认定,商家若将竞争者的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作为其在网络中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用,即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排名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该判决结果对涉关键词竞价排名的纠纷有参考意Web3D纳金网www.narkii.com






作者: Tomoya    时间: 2012-4-26 10:04
果然相当典型,奇虎毫无悬念的占了两个名额
作者: 冰点    时间: 2012-4-26 10:09

作者: 此瑜非彼鱼    时间: 2012-4-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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