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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拟规定未动工开发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打印本页]

作者: Eleven    时间: 2011-12-22 08:35
标题: 我国拟规定未动工开发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核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作者: tc    时间: 2012-1-31 23:19
庆佳节,千门赞国策; 迎新年,万户颂党恩。 政通人和,百业俱兴; 春暖花开,千山呈荣。 鞭炮齐鸣,一元复始; 笙簧迭奏,万象更新。

作者: tc    时间: 2012-2-1 23:29
人过留名!

作者: C.R.CAN    时间: 2012-2-21 23:20
不会吧,太恐怖了

作者: 奇    时间: 2012-3-24 23:30
頂。。。

作者: 菜刀吻电线    时间: 2012-4-28 23:18
其实楼主所说的这些,俺支很少用!

作者: 晃晃    时间: 2012-5-6 23:19
我无语!

作者: 晃晃    时间: 2012-5-11 23:21
灌水。。。

作者: 菜刀吻电线    时间: 2012-5-31 23:33
不错不错,收藏了

作者: # 馮 &    时间: 2012-6-1 09:39

作者: 奇    时间: 2012-9-24 23:27
百度的叫度娘,网易的叫易娘,新浪内部还在为是叫新娘还是浪娘而争论不休!……不管你们是企鹅的额娘,豆瓣的伴娘,还是华为的伪娘,都要记得,淘宝才是你们的亲娘啊!亲!!

作者: C.R.CAN    时间: 2012-10-27 23:19
很经典,很实用,学习了!

作者: 奇    时间: 2013-1-27 23:29
其实楼主所说的这些,俺支很少用!

作者: 晃晃    时间: 2013-1-28 23:30
佩服,好多阿 ,哈哈

作者: tc    时间: 2013-2-18 00:02
不错不错,收藏了

作者: 晃晃    时间: 2013-2-28 23:25
真不错,全存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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